盈科律师代理王文利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成功判缓

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金思友,男,1976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苍南县。因涉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1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

被告人王文利,男,197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龙港市。因涉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8日被逮捕,2019年11月22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胜,北京盈科(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伍余记,北京盈科(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审理经过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20]10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思友、王文利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以简易程序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3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思友、被告人王文利及其辩护人**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9年8月初,被告人金思友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接受他人(身份不明)委托对一批“贵州茅台酒”说明书进行涂胶加工。被告人金思友承接业务后,又委托被告人王文利对上述“贵州茅台酒”说明书进行涂胶加工。2019年8月7日,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被告人王文利位于龙港市王文利纸塑工艺品厂内现场查获已涂胶加工的“贵州茅台酒”说明书10080本(每本含四份说明书)和未涂胶加工的“贵州茅台酒”说明书封面240张(每张含四份说明书封面)、“贵州茅台酒”说明书内页9200本(每本含四份说明书内页)。上述“贵州茅台酒”说明书封面正面印有“INCLUDEPICTURE"../../../../../Documents/commnet_zjsgy/temp/e624dc0b-5dae-48.png"\*MERGEFORMAT”标识和“贵州茅台酒”字样,封面背面及内页首页印有“”标识和“贵州茅台”字样。

2019年9月17日、10月11日,被告人王文利、金思友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另查明:第3159141号“贵州茅台”、第237040号“”、第3159143号“”商标经我国商标局核准注册,商标所有人均为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核定使用商品均为第33类包括酒等,现均在有效期内。经比对,被告人金思友、王文利加工的“贵州茅台酒”说明书上的“贵州茅台”、“”、“”标识,与上述“贵州茅台”、“”、“”注册商标相同。

上述事实,被告人金思友、王文利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常住人口信息、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商标注册证、产品辨认表、证人王某的证言、被告人金思友、王文利的供述和辩解、现场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贵州茅台”、“”、“”注册商标依法经我国商标局核准注册,且在有效期内,受法律保护。被告人金思友、王文利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结伙伪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金思友、王文利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均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根据被告人金思友、王文利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均可宣告缓刑。辩护人要求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知识产权,维护社会秩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金思友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王文利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三、扣押于苍南县公安局的“贵州茅台酒”说明书10080本、“贵州茅台酒”说明书封面240张、“贵州茅台酒”说明书内页9200本,均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人员

审判长赵章瑜

人民陪审员狄吟雪

人民陪审员潘孝东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三月五日书记员

代书记员胡夏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