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科律师代理当事人在明星制药外企提起的商标无效诉讼中胜诉

制药界某明星外企名下的主商标在2008年曾被当时的国家工商总局认定为驰名商标。该外企以其字号在各商品及服务类别上大量申请商标并注册成功,但未实际使用。

广东某企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未使用为由,成功撤销该制药外企在第9类部分商品项目上的注册。

该制药外企在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时,立即在第9类商品上提出新的商标申请,并再次注册成功(以下简称“争议商标”)。

广东某企业迅速提起商标无效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争议商标在若干商品上与广东某企业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近似,从而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等规定,裁定争议商标在这些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

制药外企不服该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接受委托后,团队王承恩律师、张慧灵实习律师代理广东某企业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提供充分证据以支持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裁定。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近期作出一审判决,驳回该制药外企的诉讼请求。各方均未上诉,该一审判决书现已生效。

至此,广东某企业成功在第9类相关商品上排除该制药外企的干扰,有利于进一步拓展市场。 

(来源:微信公众号 律师思维)